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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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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行贿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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