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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哈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哈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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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木某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木某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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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那某·叶某肯哈孜)(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那某·叶某肯哈孜)(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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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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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毛某某·孟德巴依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毛某某·孟德巴依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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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巴特·叶某达德尼)(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叶某巴特·叶某达德尼)(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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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艾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艾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艾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时艾XXX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力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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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指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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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那某某·巴某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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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依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依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时依XXX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依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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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新洋)(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时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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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关某·赛尔巴特)(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关某·赛尔巴特)(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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