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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牟某某、胡某明某被上诉人赵天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肇事车辆是由车主赵天柱负责管理使用还是由案外人袁维国负责管理使用;2.胡某明与赵天柱之间及胡某明与案外人袁维国之间是否具有雇佣关系;3.胡某明驾驶赵天柱的车辆是否受案外人袁维国的指派。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胡某明认可是赵天柱把车给袁维国使用,上诉人牟某某未提供证据赵天柱对肇事车辆进行管理使用,因此肇事车辆的实际管理使用人为袁维国。关于第二和第三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胡某明主张其受雇于案外人袁维国,是袁维国指派其开车接人,应追加案外人袁维国为本案被告,但胡某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与案外人袁维国有雇佣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开车接人是受袁维国的指派。其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上诉人牟某某上诉称胡某明是赵天柱雇佣的,赵天柱不认可,牟某某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牟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据此,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根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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