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公路路面上行驶,车辆自翻后,造成乘车人张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定性准确。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并考虑上诉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赔偿,自愿认罪且有自首等情节,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已予以从轻处罚,故上诉人张某某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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