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1、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2、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3、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应当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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