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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对未经许可倒茬的蚕场内柞树予以砍伐,但其系受雇于雇主韩某某,其对未办理更新手续一事并不知情,没有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故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