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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