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1、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2、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周尚淼是第二次碰撞死亡,就不应认定被告人对周尚淼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3、赵瑞云在第一起事故发生后未设立警示标志,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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