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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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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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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积极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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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成煜)(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年龄较小,刚大学毕业步入工作岗位,主观恶性较小,盗窃数额较小,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李某某判处刑罚。其犯罪性质、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等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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