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师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师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某某)(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杜某某)(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康成事)(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康成事)(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刘某某)(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刘某某)(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理某某)(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理某某)(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故意伤害案)(柳某)(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故意伤害案)(柳某)(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许某某)(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某某)(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魏某某)(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乙)(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乙)(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罪)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高某某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甲)(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甲打伤李某某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观全案,本起犯罪系事出有因,非蓄意伤害,社会危害性较小,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0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鞠某某)(公开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起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侯某某)(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与被害人自愿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要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