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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宋某某)(公开版)_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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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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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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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所用较小,系从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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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首,并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扶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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