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较好,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着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任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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