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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定罪正确,量刑适当,本案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的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上诉请求,因被害人高昂在交通事故遇害前系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事故发生时刚从学校毕业进入实习阶段,其自2014年入学以来在学校学习生活已一年以上,主要生活、消费均发生在城市,故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对保险公司的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的交通费过高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害人高昂因交通事故遇害后,其家属为处理后事必然会产生交通费,原审庭审时受害人家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交通费票据,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交通费8000元并无不妥,故对保险公司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结合本案实际所作民事判赔并无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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