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锐因生活琐事对妻子崔某炎产生不满,在吸食毒品产生有人对其加害的幻觉后,持械连续刺扎被害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丁锐作案时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且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锐在作案时因毒品兴奋所致精神障碍,确实造成了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减弱,案后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情节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且考虑本案发生于夫妻之间,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故作出了对被告人丁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的从宽处罚。但鉴于被告人丁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持械杀人犯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故对其辩护人所提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其行为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辽0283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孙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孙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罪犯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没有无牌、无证、饮酒、吸食毒品等其他情节,并且在案发后,拨打120,在拨打110没有接通的情况下让路人报警,积极抢救伤者,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死者与被告人的母子关系,综合考虑,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罪犯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吸食毒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罪犯李某某在缓刑期间殴打受害人艾某。其行为属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关于撤销缓刑的建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及(五)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及(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卫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驾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卫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卫某甲辩护称,其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而原审判决量刑偏重。本院认为,上诉人卫某甲吸食毒品后驾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在发生危险时又处置不当,造成一人死亡,应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了卫某甲的所有量刑情节,并对其作出了较轻的刑事判决。故卫某甲的上诉辩护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