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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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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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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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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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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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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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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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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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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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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非法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非法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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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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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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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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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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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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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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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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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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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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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蒋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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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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