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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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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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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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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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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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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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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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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荆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荆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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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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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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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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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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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臧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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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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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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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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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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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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