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某、吴江市百事吉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发出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的函》,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之条件,申请人陈某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沪0112民初306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 琼书记员:沈 萍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买卖合同及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现周某某、顾某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期价款并将剩余价款交付浦东法院执行,并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故顾某某、周某某作为买方已经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审理中,柴伟民抗辩从未委托周某某、顾某某代为偿还招商银行的债务,本院认为,周某某、顾某某作为系争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在系争房屋交易出现障碍时,将剩余房价款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并无不当,对柴伟民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作为卖方,柴伟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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