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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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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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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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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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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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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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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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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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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驾驶车辆行驶路程较短,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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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前一天晚上饮酒次日驾车前往自家门市,造成的醉酒驾驶。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本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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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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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系前一天晚上饮酒次日驾车前往工作地点,造成的醉酒驾驶。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本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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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乙醇含量超过立案标准不多,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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