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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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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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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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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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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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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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