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惠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处于凌晨时段,道路上车辆、行人较少,行驶距离相对较短,对公共安全造成的现实危险相对较小,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持有C1驾驶证,案发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无酒驾劣迹,也无犯罪前科,具有悔罪表现且本案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自愿认罪认罚,属于初犯,且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综合评价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无前科、劣迹,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无前科、劣迹,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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