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曹某某故意伤害案)(曹某某)_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曹某某故意伤害案)(曹某某)_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黑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黑某某故意伤害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丙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丙故意伤害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与被害人瞿某某系雇佣关系,因疫情无法回家一时情绪失控而持菜刀对被害人进行伤害;其在现场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已协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矛盾已化解;现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夫妻双方因家庭矛盾引发,现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矛盾已化解;现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虎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虎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虎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现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矛盾已化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