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与被害人瞿某某系雇佣关系,因疫情无法回家一时情绪失控而持菜刀对被害人进行伤害;其在现场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已协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矛盾已化解;现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夫妻双方因家庭矛盾引发,现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矛盾已化解;现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虎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虎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现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矛盾已化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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