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投身防疫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了小区住户的共同利益进行维权上访,自己支出了一定费用,其向住户索要费用不属于无事生非,系邻里之间的纠纷;在收费过程中,部分住户是自愿的,也没有明显的暴力行为。其行为在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的滋事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主观上借故生非、发泄情绪,客观上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了社会秩序,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考虑以下因素,可综合评价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一是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免除处罚;二是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经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理;三是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真诚悔过,且在本案中受轻微伤,可酌情从宽处理;四是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以跑车为生,上有需赡养老人,下有需抚养未成年子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向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系**校**,故其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向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又系**校**,故其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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