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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同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9日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龙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