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慕**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得到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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