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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具体表现如下:(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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