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三)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四)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