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葛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葛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葛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葛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从宽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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