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目前没有确凿证据证实李某某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其平时不在**公司上班,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工作人员在从事诈骗营销行为存在疑问;虽然李某某将其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等用于公司收取服务费,但资金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吴某甲、吴某乙手中,暂无确凿证据证实李某某在其中有非法获利。因此,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 综上,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提供确凿证据排除上述疑问。本院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有实施欺骗行为,但在此前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放弃履约努力,目前没有确凿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骗得被害人资金时就已经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暂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构成诈骗罪,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已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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