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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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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页无正文) 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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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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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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