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为苏州**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其参与串通投标2起,中标项目金额合计人民币28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为投标人,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其参与串通投标5起,中标项目金额合计人民币75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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