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黄某2向原告借款用于被告杨某某担任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投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认定。现两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经被告签名的借条原件,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对借条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2019年3月2日,被告因渔船需要向原告借款2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同时还约定:1、借款人承诺按双方约定日期还款,如有逾期还款,需要向出资人说明情况并同意支付相应的滞纳金。2、如因此次借款纠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借款人及担保人一方承担,如诉讼、保全、执行及律师费等。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根据借条记载,被告借款系为渔船需要,故本案系一起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按年息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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