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离开现场是因为害怕被害人家属殴打,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离开医院后采取关闭手机的方式逃避调查,对离开医院的理由不能做出正当解释,且明知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交警部门已介入调查的情况下仍失联长达十九个小时,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对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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