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其行为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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