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运输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此外,潘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付到位,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对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刑事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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