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其捕捞水域在电排支流水道内、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其捕捞水域在电排支流水道内、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酌定从轻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其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捕捞水域在电排闸沟渠内、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酌定从轻情节,且其在案发后主动参加防汛抢险工作,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其采取的不是大规模杀伤性的电力捕捞方式,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属犯罪情节轻微,且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鉴于且捕捞水域在电排闸沟渠内、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捕得的渔获物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牟利,又是偶犯、初犯,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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