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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交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