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安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开版)_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乔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由扣押单位中阳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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