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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张某等与邓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分别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机动车责任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邓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孙克林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马淑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克林、马淑格受伤死亡,邓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克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淑格无责任,故邓某某、孙克林应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邓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于孙克林的各项损失,应首先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70%的份额赔偿;商业三者险不足赔偿部分,原告方请求由邓某某和机动车挂靠单位即永清八方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赔偿损失本院审核认定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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