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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曹某某)(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曹某某)(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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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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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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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孙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犯罪数额,认定本案系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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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高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高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犯罪数额,本案系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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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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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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