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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6月20日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交纳80000元首付款后余款445200元实为以车作抵押向原告的借款,被告至2016年10月共偿还本息50661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2490元,以后再未偿还原告本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汽车买卖合同》的约定应按月利率20‰承担自2016年1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车辆总额5%承担25260元的违约金,但二者叠加后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所规定年利率24%,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陈述、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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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兴县张某某乡郭某村委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原被告签订的反担保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债权人齐云章支付1800000元,已经完全履行了保证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反担保协议开始生效,被告郭某村委会应按约履行偿还原告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保证义务而支付的款项,包括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关于原告在庭审中要求违约金数额按照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兴县张某某乡郭某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海兴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的借款18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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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曲学凤、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邵某某应按合同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邵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签署购车合同、购车人承诺、车辆保险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是能够充分理解的,其主张该车是邻居付文龙叫他去担保并签字购买的,未实际交付车辆,不应由其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与情与法相悖,且被告邵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对被告邵某某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车辆挂靠合同载明该车实际车主为被告曲学凤,登记车主为海兴县京海重卡有限公司,且客户还款明细表载明车辆所有人及还款人为被告曲学凤,贷款人为被告邵某某。故对被告邵某某、曲学凤为车辆共同购买人,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交纳60000元首付款后余款361646元实为以车作抵押向原告的借款,被告至2016年6月共偿还本息10536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息344048元,以后再未偿还原告本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汽车买卖合同》的约定违约后应按月利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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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武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武爱国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即被告武爱国偿还拖欠原告杨某某的借款本金702500元,原告主张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武爱国在第一次庭审中称:此笔本金702500元的借款是(2012)定民初字第4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借款624000元的延续,且2011年7月15日给被告武爱国本人账号打款300000元,是以自己的雪佛兰房车作抵押打的300000元,被告没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与(2012)定民初字第48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关,被告的主张不成立,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武爱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杨某某的借款本金7025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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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作为原告的社员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借款合同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资金占用费的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借款120000元,未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梁保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承诺书,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梁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月息18‰计算,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年利率24%,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借款逾期每日支付72元违约金,折合年利率为21.9%,违约金与借款利息总计超过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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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史某某系原告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其多次向原告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并同意以自己的工资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12月30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被告之前未结清的借款借据全部撤销,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其行为属双方自愿,系合法的民事行为,原被告均应按2015年12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史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资金占用费,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史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8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18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利率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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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与崔金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庞某向被告崔金某发放借款后,被告崔金某也应按借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偿还原告,但被告崔金某至今未还,故被告崔金某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定兴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6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虽然确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归李某所有,但只能对二被告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且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被告崔金某,故对被告崔金某不再承担偿还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李某与崔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离婚时,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26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确定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归李某所有,该笔借款又用于李某出资成立的佩名玉玉石加工有限公司,故该笔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亦有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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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刘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原、被告仍在租赁期内,亦无法证实房屋损害事实与被告韩某某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刘某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原告房屋的大门、玻璃、灯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6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春玲 书记员: 祖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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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长兴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涉案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本案中,两被告主张第三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再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且涉案债权转让原告亦未向第三人支付任何对价,应属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了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资格,应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一切经营性活动,但其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仍具有特定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开展清算,清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等。本案系争欠款系第三人尚未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现第三人仅是通过与原告订立《债权转让合同》达到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目的,且该《债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两被告的该节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此外,债权转让的无因性决定了原告与第三人是否支付对价并不影响双方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现第三人已按约向两被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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