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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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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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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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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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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印章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汾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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