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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荣海 审判员  冯秀梅 审判员  薛 昊 书记员: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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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赔偿经济损失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1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梁某3、梁某4、梁某5、梁某611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梧桐工业园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梁某3、梁某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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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被告人李某进行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利平 审 判 员  张亚平 人民陪审员  李改梅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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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减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评估调查,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王利平 审判员  张亚平 审判员  刘润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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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且有悔罪表现。2013年12月27日离石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武某适用社区矫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王利平 审判员  高福明 审判员  刘润斌 书记员:霍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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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李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对受害人家属予以经济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二被告人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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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高某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高某行为的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社区调查,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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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薛宁柱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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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015年7月2日,社区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利平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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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韩保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准驾证不符的情况下驾驶未审验的大型货车运营,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韩保平明知韩某某准驾不符的情况下,长期指使其驾驶运营,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当从重处罚,后又投案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韩保平对该事故共同负全部责任,应当对受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负有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人恒裕运业有限公司是肇事车辆挂靠户主,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当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连带责任。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附有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原告人请求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附带民事原告人康某甲请求的后续治疗费待治疗终结后和继续产生费用后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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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陡坡上停车致使车辆滑行碰撞行人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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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晋J×××××带晋K×××××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车主为汾阳市鹏辉运输有限公司,其为雇佣司机,该车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投交强险,在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事故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应由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予以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汾阳市鹏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规定,存尸费、尸体整容费、运尸费均属于办理丧葬事宜中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赔偿,故对上诉人关于该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被扶养人扶养费的问题,原审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月清扶养费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应按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冯浩宇扶养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第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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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韩保平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米守福 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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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营销服务部关于受害人郭某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为农村户口,按照按照城市标准进行赔偿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事故发生于2014年7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与受害人郭某己系夫妻关系,均为农业户口,从2010年5月开始一直在孝义市西幸庄镇西泉村富民街市场东张某甲家租房居住,以买菜为生,以上事实有孝义市西辛庄镇人民政府、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证明、孝义市公安局西辛庄镇派出所的证明与房东张某甲的证明、孝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泉工商所和孝义市西辛庄镇西泉村民委员会的联合证明材料、张某甲与郭某己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以及证人郝某甲、郝某乙、西泉世纪红饭店冯彦荣的证词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对于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一年以上的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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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3)孝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二、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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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闫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刑事部分认定上诉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上诉人未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部分,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闫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淑琴负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该责任认定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对此责任认定并无异议。造成二被上诉人受伤所支付的各项费用依法应由上诉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上诉人认为其承担80%的责任有失公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被上诉人李淑琴作为被上诉人李超的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李超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其在带领李超横穿马路时,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以致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李超的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对被上诉人李超的赔偿责任,应由事故责任人闫某某、李淑琴按责任比例承担。被上诉人方关于应由上诉人闫某某对被上诉人李超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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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肇事后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王某丁死亡时61周岁,按照山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19年,25828×19年=490732元。2、丧葬费:按照山西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计算,赔偿26480元。3、被抚养人曹某某的生活费,2016年超过80周岁,按照山西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赔偿5年,承担七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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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车碰撞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赔偿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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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称被告人主动投案,能够对受害人家属的损失给予积极赔偿,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称予以认可。被告人张某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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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本起事故给死者杨瑞瑞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各自分担的责任予以赔偿,首先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按比列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本案民事赔偿可在保险限额内足额赔偿,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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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赔偿已协调处理并履行,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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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对受害人家属的损失积极给予经济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赵允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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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林交通肇事罪,李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向侦查人员作假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树林的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树林家属对受害人家属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赔偿已协调处理并履行减轻了犯罪的后果,村委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树林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重新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所居住社区亦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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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同时被告人孙某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事发后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庭审时又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所居住社区出具的调查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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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评估调查,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王利平 审判员  张亚平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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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某家属能积极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附带民事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被告蔚虎林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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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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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后弃车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辩称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支持。考虑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跑未破坏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后又投案自首,主动接受法律的处理,被告人家属对受害人家属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对受害人的救助、赔偿、案件的查处等造成危害,故不以“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为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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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车辆在未确保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占道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并结合石楼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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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行车过程中未注意行车安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其车主主动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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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章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家属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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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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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称其被交警查到后才知道发生了事故的辩解与所查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曹���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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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各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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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一贯表现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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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与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并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求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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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与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被告人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被告人之前无任何前科劣迹,遵纪守法,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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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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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家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予以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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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军、任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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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未积极抢救伤者,驾车逃逸。被告人任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被告人李小军无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资格,而指使被告人李小军驾驶其所属车辆,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考虑二被告人的行为属过失犯罪,且之前均无前科劣迹,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同意对二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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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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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家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已履行,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予以监管,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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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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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侯旺及车主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侯旺认罪态度较好,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杨明霞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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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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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建峰作为车主,应当对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吕梁市公安局辩称该局对离石区吕梁大道不负直接管理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方山泰峰建材有限公司辩称事发当日李乃元是王润生雇用运砖,与本公司无关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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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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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离石区司法局社区调查,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利平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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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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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发生致被告人王某头部受伤,可能存在失忆,其对事故发生后的事实存在无法陈述的情况。纵观全案,被告人对事故发生前的陈述始终一致,且知道通缉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平邑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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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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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机动车司机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证,仍指使其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的行为,二被告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可。二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害人身份不明,故本案赔偿部分暂不予处理,受害人家属可另提赔偿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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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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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家属在审理中对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给予了全部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王利平 审判员  邓国平 审判员  张亚平 书记员:霍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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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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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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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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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无证驾驶装载机动车肇事,致两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属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过失犯罪,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肇事后车主对所有受害人及死者家属均予以经济赔偿,并得到死者家属对被告人过失犯罪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所居住社区也同意监管,故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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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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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某犯交通肇事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受害人家属能够及时赔偿一切经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犯交通肇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利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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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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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奥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奥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奥某某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所居住社区出具的调查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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