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吾某某尼亚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其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鉴于被不起诉人吾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了六名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此前无犯罪前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存在法定、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综上,被不起诉人吾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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