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指导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刚过驾驶行为的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备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存在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短距离“醉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存在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存在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存在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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