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亚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且受害人也存在过错,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予以考量。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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