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准驾不符、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并且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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