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鄯善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准驾不符、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并且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