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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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