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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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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蒲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殷某某、连某某在禁渔期内采用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结合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等人捕捞的水产品数量较少,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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