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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甲的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代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代某甲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代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代某甲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及被不起诉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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